Article 7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具体管理内容、执法事项和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市更新、水利和湖泊、民政、民族宗教、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和公共交通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设施养护、维修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