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倒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将餐厨垃圾向排水管道倾倒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