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绿化施工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道树应当定期修剪、养护,不影响路灯、交通信号灯和道路指示牌等设施的使用,不妨碍道路交通和电线、建筑等安全;

(二)绿地内出现缺株、枯死树木、杂草的,应当及时进行清理、补植;

(三)绿化施工和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渣土、枯枝、落叶应当及时清理,不得就地堆放、焚烧。

Local Regulations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