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照明灯具及灯杆、配电柜等照明设备进行维护,保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运行正常。
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照明应当合理控制照度和亮度,做到节能环保,防止光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画、涂写;
(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三)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
(四)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