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停车位,临时停车位不得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业主开放,每次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车位出售、附赠。其租赁所得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停车管理必要支出,剩余部分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