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原物业服务企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业主未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同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