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住所地不在本行政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县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制度,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动态监管。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