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一)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三百米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范围内,放风筝或者其他空中漂移物以及未采取固定措施敷设塑料薄膜、彩钢瓦等遮盖物的;
(二)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在电力设施巡视检修专用通道内堆放杂物、堆晒谷物、停放车辆,或者在电缆竖井、电缆沟道中堆放杂物、易燃物、易爆物,倾倒垃圾的;
(四)损坏、涂改、遮挡、擅自移动用电信息采集与控制装置、电力设施标志的;
(五)围建、侵占变电站、线路杆塔、环网柜、配电站(所)等电力设施的;
(六)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或者组织、经营垂钓活动的;
(七)堆砌、填埋、取土导致电力设施埋设深度改变,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下堆砌物体、抬高地面高程、增加建筑物(构筑物)高度导致安全距离不足的;
(八)擅自打开或者损坏电力设施箱门、电缆盖板、井盖的;
(九)破坏、侵入电力工控系统网络、电力信息网络,干扰信息网络正常功能,窃取、泄露电力企业和用户网络数据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