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县(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管理单位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二)自然保护地、林场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管理单位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三)城镇公园、广场、道路绿地等公共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管理单位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四)机场、铁路、公路、河湖堤坝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管理单位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五)城市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管理的单位、个人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六)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土地使用权人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七)在征收、收储后尚未出让、划拨土地上的古树名木,土地征收、收储单位为日常养护责任人;已出让、划拨但尚未完成建设土地上的古树名木,土地使用权人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八)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管理的单位、个人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或者权属不清的古树名木,以及日常养护责任人无法承担养护责任的,由县(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协调不成的,由县(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养护。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