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日常使用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随意占用、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商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