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居住区(含住宅区、集中或者零散居住区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人负责,自行管理的由业主负责,其他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厕所等公共场地,以及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的公共场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其岸线由使用单位、管理单位负责;

(四)海岸、沙滩、海堤、近岸海域以及海港码头作业区的陆域、海域,由经营单位、管理单位负责;

(五)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所,以及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金融服务网点、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由经营者、管理者负责;

(六)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其所有人为责任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对责任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并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