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运输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应当悬挂明显标志,在最右侧行车道行驶;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应当符合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速度行驶。暴风雨、雷电、冰雪、雾天和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禁止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
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进行监督检查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运输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以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作配合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