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民政、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完善地名管理协同执法、案件移送等制度,加强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依法处理。
民政部门发现备案的地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函告批准机关,由批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民政部门发现建设项目的地名标志设置不及时或者不规范的,应当函告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