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部门以及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等部门加强地名档案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国家地名信息库地名信息数据进行更新和维护,依托国家地名信息库对公众提供地名信息查询服务。
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统筹地名信息数据资源和地址、交通路网、基础地理等信息数据资源的整合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