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未按本条例规定作出回应的;
(二)在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所需资料的;
(三)企业不当变更或者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
(五)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六)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中有关裁减人员规定的。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