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从事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的车辆,在内地运行期间应当遵守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服从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不得从事起、终点均在内地的道路运输经营。

直通港澳客运车辆不得在出入境口岸内地一侧接驳、转运旅客,不得随意设点、增班和延伸线路运行。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