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审查:
(一)涉及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以及本省、本市重点工作;
(二)涉及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本市地方性法规实施;
(三)涉及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四)涉及营商环境、数字经济、城市更新、乡村振兴、基层治理和红色资源保护等城市建设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五)发现特定领域或者相关类别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共性问题;
(六)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情形。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报告专项审查有关情况,并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形成处理意见,转交制定机关办理。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处理意见办理并反馈相关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