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下列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一)生活饮用水、电力、燃气、通信、排水、照明、消防、充电等设施;

(二)公共厕所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处理设施;

(三)道路、桥涵、沟渠、绿地、园林绿化等设施;

(四)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农用薄膜、农业投入品包装物等农业废弃物收集处理设施以及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集贸市场、文化广场、公共停车场(位)、应急避难场所;

(六)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基础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