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村宅基地使用和住房建设的管控,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强化建筑风貌管控和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