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环境保护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