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时,依法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其他非执行紧急任务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不得阻碍其通行。有条件让行而不让行的,指挥调度机构可以将阻碍正在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的视频记录等资料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因让行正在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或者参与救护患者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车辆和行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后免予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向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提供所掌握的道路交通实况信息,及时疏导交通,采取措施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优先通行。

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在途中遇到车辆故障、交通拥堵等情况,预计不能按时到达急救现场或者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应当立即向指挥调度机构报告,并向急救呼叫人员说明情况。指挥调度机构应当采取调派其他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前往急救现场,或者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帮助疏导交通等处理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