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急救人员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救治。
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家属应当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标准支付费用。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家属因自身原因拒绝接受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已派出的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支付已经发生的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使用费。
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家属拒不支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协助处理。
对无法查明身份的急危重症患者、确无经济支付能力的急危重症患者所拖欠的院前急救费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申请从专项救助基金中支付;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为院前急救费用部分的专项救助申请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