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独立的统计机构,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统计工作,贯彻执行并监督检查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的综合统计人员,并组织和协调本乡(镇)、街道的统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