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建立统计资料分级负责审核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公布统计资料必须注明统计资料的提供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有关部门负责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各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协商后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开发表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各有关部门公开发表本部门管辖系统内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字,须经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核。
公布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