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为了规范业主的装修行为,保障物业以及电梯等设施设备无安全隐患,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向业主收取装修拆改保证金和设施设备安全保证金,住宅物业不得超过3000元/户。装修完毕后,根据验收情况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上述保证金及时退还,不得用于抵扣物业费等其他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