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建设单位应当为新建住宅物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内的,按不低于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四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二十平方米;
(二)建筑面积超过五万平方米的,除按照五万平方米的千分之四配置外,超过部分按不低于千分之二的标准配置;
(三)位于地面以上一至二层,具备基本装修和水、暖、电、采光、通风等功能,可直接投入使用。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抵押或者改变其用途。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验收过程中,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位置、配置等规划设计指标进行审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产测绘成果备案时应当核查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