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更换电梯或者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将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与物业同时过户。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