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有权拒绝。
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义务的,业主应当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不得以放弃共用权利为由拒绝支付。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