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人承接物业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人移交有关资料、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财物。

原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原物业服务人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原物业服务人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