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官方兽医,由其监督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

官方兽医应当对屠宰的畜禽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对检疫结论负责。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不得出厂(场)。经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应当在农牧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