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组织、指导、监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完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体系、专业作业服务体系和智慧管理体系。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