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集、运输。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对易腐垃圾实行专车专线收集、运输。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处理生活垃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