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市容市貌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对使用期限到期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拆除或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禁止在户外设置影响安全或者市容市貌的可移动落地广告(招牌)。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