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和通行。

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