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以及公共(共享)自行车、候车亭、健身器材、直饮水装置等公共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毁坏的,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