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信息共享、协同处置机制,依托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妇联维权服务中心等,常态化开展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行政机关和妇女联合会可以组织有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向婚姻登记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派出所、社区成立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派驻值班调解员。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