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讨论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事项,应当听取所在村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应当获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安置费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丧偶、离婚、户无男性等为由,侵犯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农村妇女参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选举、村(居)规民约制定修订及农村土地承包转包等重要事项的议事协商。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