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科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符合条件的妇女开展免费乳腺癌、宫颈癌筛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检查对象范围、增加筛查项目。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可以集中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对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女职工,还应当安排相应项目的健康体检。
鼓励医疗机构、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妇女普及生理、心理健康知识,提供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