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的领导,将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公共服务体系,按照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质量管理制度,推进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标准体系建设,建立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持续提升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标准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