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时,应当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审查。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重要政策实施和财政资金绩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二)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等重点事项审计情况;
(三)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与原因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附问题清单,以及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专项审计情况报告。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就有关问题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