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监督,加强对政府债务、专项资金绩效和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为本级人大常委会开展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等提供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征求本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对审计重点监督内容、项目和事项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就采纳情况进行沟通反馈,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正式文本抄送本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