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未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以及其他物品;
(五)从建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掷垃圾等废弃物;
(六)在树木、地面、电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
(七)其他有损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