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二)使用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单独、密闭存放餐厨垃圾;
(三)将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摆放在适当位置,不得影响食品卫生安全和公共环境卫生,发生扬散、渗漏等污染环境的情形,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四)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五)不得将餐厨垃圾直接或者粉碎后随意倾倒、抛洒、堆放至河道、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公共厕所和绿化带等;
(六)不得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
(七)将餐厨垃圾交由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收运、处置;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