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将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行为,监督、指导重要部位监控安防系统的建设、维护和使用;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规划核实和违法建设的认定,协助做好全市物业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价格违法行为;
(五)人防部门负责人防工程设施监督管理;
(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规装饰装修、设置广告,以及破坏公共绿化、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行为;
(七)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相关主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