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应当开展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如实记录承接查验物业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明确责任主体、解决期限和复验要求;未进行承接查验的,不得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人不得承接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

承接查验过程中,应当邀请业主代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予以协助。物业服务人应当依法办理承接查验备案手续,并将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交付时书面告知业主。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资料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人应当妥善保管,业主有权免费查询。

Local Regulations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