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物业管理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老旧小区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确有困难未成立的;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七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五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委员名单,并告知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一般不超过两年,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物业管理委员会自行解散。
Local Regulations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