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工作监督的内容: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执行情况;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金融工作情况,审计工作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以及财政经济领域其他重要事项;

(三)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四)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履行行政职能、监察职能、审判职能、检察职能的情况;

(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情况;

(六)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实施工作监督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