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或者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各类申请无故拖延,故意刁难,超过规定期限不予办理的;
(二)对当事人的各类投诉、举报或者建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不进行查处的;
(三)滥用职权,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或者给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以及对不合格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
(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或者限定承包单位购入指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及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财物,谋取私利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