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建筑工程在规定保修期限内的维修由建筑工程承包方负责,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