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招标方编制招标文件和工程标底应当公正、科学、合法。评标、定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中提出的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5